禁养区划分方案范文
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布局规划,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,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,改善环境质量,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,根据国家及省、市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按照“控制总量、合理布局、防治结合、减少污染”的总体要求,以国家和省、市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依据,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,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、无害化、资源化和生态化,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划分原则
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;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相协调的.原则;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;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;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;规划布局应符合区总体规划。
三、划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防治技术规范》(HJ497-2009)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、技术规范和文件规定。
四、禁养区划分。
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区域。在禁养区内,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;已经建成的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。
五、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
1.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:
2.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: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、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核心区和缓冲区。
3.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:主城区规划区、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(含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)。
4.铁路(区段)等用地范围两侧500米内。
5.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、生态脆弱区域等敏感区域。
6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。
六、工作要求
在禁养区,严禁新建、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根据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第一条第三款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规定,2017年底前,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