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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合同

时间:2023-01-12 12:22:06
【推荐】买卖合同合集9篇

【推荐】买卖合同合集9篇

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,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,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。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?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,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买卖合同 篇1

出卖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

买受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

为了发展果品生产,安排好市场供应,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合同,共同信守,水果买卖合同(一)。

第一条 定购水果名称、单位、单价、数量

名称

单位

(公斤)

单 价

数量

(公斤)

金额

(元)

一等

二等

三等

金额合计:

第二条 果品质量

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。

第三条 包装要求和费用承担

1.包装材料及规格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。

2.每包水果净重:______________公斤。

3.不同品种登记分别包装。

4.包装牢固,适宜装卸运输。

5.每包品种登记标签清楚。

6.包装费用由甲乙负担。

第四 ……此处隐藏8075个字……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,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《合同法》的立法趋向与《公约》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。为此,应尽快撤回保留,理由如下:?

(1)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,保留已无意义。依据《公约》第96条的规定,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: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。在新的《合同法》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,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

(2)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。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,“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”

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,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、相互补充的关系,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: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,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。在目前我国《合同法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,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《公约》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

(3)我国撤回对《公约》的保留,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,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,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,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,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,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、简便的需要。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,继1980年联合国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后,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》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,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。毫无疑问,我国适时撤回对《公约》的保留,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,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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